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9页(1147字)
上海市对投资浦东新区的外商实行税收优惠的规定。
由中国财政部制定,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9月11日财政部发布,10月1日施行。共17条。主要内容是:(1)在浦东新区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2)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以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4)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税率,从事其他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5)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款40%。若再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全部企业所得税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所得税。(6)外商在境内未设机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外,都减按10%税率征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免优惠的由上海市政府决定。(7)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原材料、辅助材料,都免征工商统一税。
但用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8)工作或居住于浦东新区企业中的外籍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地方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减免由上海市政府决定。(9)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或项目,参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