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进步指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78页(689字)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社会学教授理查德·J·埃斯特斯应国际社会福利理事会的要求,于1974年着手进行研究,工作分6个阶段,包括了107个国家,并对其中40个国家作了实地考察,于1982~1983年制定了一个世界社会发展模式,后改称“社会进步指数”。
1988年又对该指数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对124个国家进行实际测算。埃斯特斯认为,“社会进步指数”应当成为评价各国对居民提供需要的能力及其变化的可靠工具。这些评价应该不受一个国家的政治或经济制度的影响。调整后的社会进步指数采用36个社会和经济指标,分为教育、健康状况、妇女地位、国防、经济、人口、地理、政治参与、文化、社会福利等10个方面进行定量测定。
指数分六步构成:(1)平均数、标准差、方差估算;(2)原始数值标准化转换,公式为Z=(Xi-)/SD,该公式为分数=(原始值-平均数)/标准差;(3)考虑指标的方向性,对负方向性指标,其Z(分数)的符号反转;(4)分类指数下指标Z(分数)的求和;(5)各分类指数相加,得出原始的社会进步指数;(6)原始的社会进步指数标准化。一般不采用加权求和方法,但有时也用专家评估法或统计矩阵的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权重,算出加权的社会进步指数。
埃斯特斯用1983年数字计算出了世界上124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进步指数,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为100,丹麦最高(207分),安哥拉最低(-5分),中国排在第77位(74.4分)。反映埃斯特斯研究和编制社会进步指数的两本着作是《各国社会进程》(1984年出版)和《世界社会发展趋势》(1988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