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94页(526字)

是被保险人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创设的一种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

其全体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相互保险公司的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或者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的权利义务建立在交纳保险费的基础之上。会员享有首先分配公司盈利的权利。相互保险公司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当年如有结余时,一部分可以“保单分红”的名义,分给被保险人,其余则用来加强公司的财力,实际上公司的财产也是保单持有人的财产;在业务经营出现亏损时,要以向保单持有人摊收保险费或者减少保险金额的办法来解决。

相互保险公司创建于19世纪,由于它的特点是互助共济、自主经营和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比较适合于具有长期性质的人寿保险业务。而今,世界上最大的几家人寿保险公司,如日本的“第一生命”和美国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都是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是:①保险公司的保险人也是该公司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关。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险人的经营不善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②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费中就减少了预期利润部分,从而有利于降低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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