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水财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0页(550字)

根据巴基斯坦水法令规定,国家水利工程主要由政府投资和国外贷款集资兴建,个人投资占少量。政府鼓励私人兴修水利。如对地表水系统新建和维修工程,毛渠口以上可由政府投资,毛渠口以下由农户负责。政府给予技术指导和材料补助,农户只出劳动力。根据1958年颁布的《水利电力开发总局条例》规定,国家水利电力开发总局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和省政府拨款、贷款,发行公债,国外援助和贷款,销售电力获得资金等。凡由中央政府控制和管理的灌溉工程,可从税收或公债中筹资兴建,贷款利息由税收支付,贷款额由税收盈余偿还。法令还规定,全国灌区水费可按面积征计。费率根据作物种类和灌水季节,划分为16个等级。一级水费为158卢比/公顷,第十六级水费为6卢比/公顷。水费由灌溉管理部门按户计算造册,上报给管理部门,每个收获季节或半年计征一次,由财税部门统一征收上交政府,而管理部门的经费由政府按年度计划另行拨款。政府在农业水费政策上,鼓励农民自办水利,如私人用水灌溉,水费酌减;用公家井水或公家提水灌溉者,水费加倍。供水工程设备的运行和维修管理费用由国家补助。关于地下水开发利用,1975年政府规定,所有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委托私人进行,可由政府部门给予信贷,并在技术和资料信息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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