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农场主)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25页(731字)
为了抗衡经济领域各环节的垄断力量,分散弱小的农民(农场主)纠集成团体开展自我服务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作社最本质的特征,是出资者与惠顾者合一:供应合作社就是股东与求购方合一,销售合作社就是股东与供货方合一,又购又销双向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就是股东与社员客户合一,信用合作社就是股东与求贷者合一。合作社实行国际合作运动的公认原则:门户开放,进退自由;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不以盈利为目的,限制股金分红,设定股息上限;盈余按与社员发生的业务量摊还;教育社员;社间合作;等等。
合作社是由势单力薄的单个社员-客户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因此,为社员-客户服务,而不是单纯谋求社的利润,就成为合作社最主要的原则。相应的,也就有了民主管理,一人一票(有的合作社以业务量比例分配决策权)等等的配套原则。
合作社的“民主”原则,准确地说是社员一客户民主原则。因为,股份制公司中的一股一票原则也是一种民主,只不过是资本的民主。公司制企业实行按投资者所持股本分配盈余、决策一股一票的原则,正缘因它是单个资本所有者为追求资本增殖集合而成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必定实行资本民主原则。
合作社的上述概念、原则或特征,蕴涵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它是农户或农业中的中小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自我保护的措施,是它们提高组织化程度,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而一个社会保持众多经济主体的存在,对于促成经济竞争和政治民主,保持活力和提高效率,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对于增加就业,保持稳定,也不可或缺。所以,农民(农场主)合作社不仅有利于弱小个体自身的发展,而且有助于现代社会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也因此,现代国家政府通过各种途径资助农民(农场主)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