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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歧视贸易原则

书籍:中国丝绸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15 10:55:41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536页(524字)

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非歧视原则要求总协定的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如果缔约一方对另一缔约方不实施任何其他缔约方所同样不实施的限制或禁止,即视为非歧视待遇,与此同时,如果缔约方根据关贸总协定的原则规定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例如关贸总协定允许的各种例外),只要这种限制或暂时中止义务及禁止同样对所有其他缔约方都毫无例外地实施,也是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非歧视贸易原则体现了平等的原则精神,也体现了各国主权一律平等的国际法原则。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贸易原则主要通过第一条最惠国待遇条款和第三条国民待遇条款及第二条关税减让表体现。非歧视贸易原则适用于总协定的很多条款。

如关税减让谈判、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补贴、国营贸易企业、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定、征收进出口手续费、贸易政策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保障措施等。非歧视贸易原则的例外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特别外汇安排(根据第十五条作出的特别外汇协定);边境贸易与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贸易区的例外;一般例外(第二十条)及国家安全例外(第二十一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及免除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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