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丝绸辞典》第35页(951字)
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5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争议的解决、附则等7章43条。
本合同法适用于除国际运输合同以外的由以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一方,同以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为另一方所订立的经济合同。本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如双方以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凡依据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违反中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条件,即为违反合同。对违反合同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手段的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可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但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1)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2)另一方在合同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4)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对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2)当事人未选择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3)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4)中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5)中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