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2: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56页(741字)

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的对象和程序;标准的应用范围;标准化的纲要和计划;标准化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应用新标准的时间;贯彻标准化的制度、责任以及违反标准化规定时的处罚等。现代标准化是近二、三百年发展起来的。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标准化问题提上了日程。1926年,国际标准化协会(ISA)成立。

从1943年到1947年,它临时由联合国标准协调委员会(UNSCC)代替。同年,成立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这一组织成立后,即同国际电工委员会达成协定,由国际电工委员会担负电气与电子工程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并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担负包括除电气与电子工程以外所有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各国对于标准化的管理以及标准的性质,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经济集中管理的国家中(如苏联等),标准化是由政府的一个部门集中管理。

在这类国家里,每一种标准都具有一个法律上的地位;另一种是,在经济上不集中管理的国家中(如美国、日本等),除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的标准不是强制性的,而主要是自愿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十分关心标准化工作。

1957年,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立标准局,主管全国的标准化工作。1958年颁布了第一批国家标准。

1962年11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中国技术标准体制,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197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标准总局。1979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了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任务、机构和工作方法。1988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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