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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0:54:0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31页(458字)

调整有关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国务院于1985年4月26日颁发,共7章36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都必须按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或者按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提取的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应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并应建立固定资产和折旧基金的管理责任制。(2)提取折旧的范围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表、运输车辆、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农业企业的经济林木。

并规定土地,未使用的设备不提折旧。(3)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计算、提取的方法采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和工作量法,并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实行分类计算和提取。(4)折旧基金具体使用范围。(5)对折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按计划计提,并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监督。(6)违反本《试行条例》的,由财政机关给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处以多提或少提折旧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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