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805页(249字)
唐中叶开征的田赋附加税。
采预征的方式,名为青苗钱。《旧唐书·崔传》:“乾元三年(公元760年)迁御史大夫,加税地青苗钱物使。时以此钱充京百官料。”是为筹措官俸而加征。《新唐书·代宗纪》广德二年:“七月庚子,初税青苗。”大历初每亩征十五文。
大历五年(公元770年)京兆府外加地头钱亩20文,统称青苗钱。大历八年(公元773年)京师亦照诸州例,每亩仍征15文。两税法施行后,青苗钱并未废除,仍在夏秋两季征收。贞元八年(公元792年)京师又每亩加征3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