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115页(1606字)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骨干力量,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主义重要的物质基础。
它们的状况如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即指出:“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990年12月30日,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设》中,把继续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991年9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其主题是着重研究如何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问题。会议正确分析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当前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企业效益。
党的十四大报告又明确指出,要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
中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从起步开始,就一直把增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放在突出的位置。所谓“搞活企业”或“企业活力”是指企业对不断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的适应能力。即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应变能力以及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在传统体制下,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活动均依据于严格的指令性计划,无所谓“活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营大中型企业经历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两步利改税等改革进程,企业作为行政附属物的地位开始改变,企业的自主地位开始逐步形成。10多年来,我国的企业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还没有解决或从根本上解决现行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制约了企业活力的增强。特别是近几年,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权力小,税赋重、利率高,折旧低,设备老,摊派多、留利少和资金紧张,生产速度下降,经济效益滑坡等问题和困难。企业缺乏活力的主要表现是:企业负担重、留利水平低,固定资产补偿能力差;自有流动资金不足,技改欠帐多,筹措能力差,市场竞争能力弱;企业各项管理制度难落实。
企业的经营机制是企业活力的内在源泉。目前,企业经营机制的主要缺陷是:(1)经营自主权还没有到位。
大部分企业没能按《企业法》的规定得到完整的经营自主权,在许多方面仍要受到条条、块块的管束。(2)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正确分离。
现行的两权分离模式,因经营权有限,仅限于产品经营层次,所以很难从资产经营层次较好地兼顾所有者的利益,不可能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企业处于软预算约束中,难以产生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3)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让”和企业的“争”,造成相互攀比和鞭打快牛的现象,导致企业行为扭曲。
(4)政企没有分开。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这一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必须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
这就要求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必须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备用资金支配、产品和劳务定价,以及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分配等拥有自主决策权,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地求生存、求发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必须建立完整的市场体系,合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压力和动力,才能依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合理调整产品结构,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并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对于使我国经济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的道路,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有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