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522页(1427字)
邓小平1983年6月26日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教授杨力宇时谈话的要点。
结束台湾与大陆分裂的局面,长期以来始终是中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和根本愿望。早在50年代,周恩来就提出了和平解放台湾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和平解放台湾的愿望未能实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对台湾问题的政策有了重大突破,其中邓小平作出了卓越贡献。
1979年1月30日,邓小平在访问美国时宣布,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的提法,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这是“一国两制”构想的首次公布。
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向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1982年,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
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新宪法,作出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宪法保证。1983年6月4日,邓颖超在全国政协六届一次会议开幕词中再次谈到和平统一祖国问题。
邓小平在同杨力宇教授的这次谈话中,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发。主要内容是:第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
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我们希望国共两党共同完成民族统一,大家都对中华民族作出贡献。
我们要完成前人没有完成的统一事业,如果国共两党能共同完成这件事,蒋氏父子他们的历史都会写得好一些。
我们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希望台湾方面仔细研究一下1981年9月叶剑英提出的九条方针政策的内容和1983年6月邓颖超在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的开幕词,消除误解。实现统一,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那样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
第二,实现祖国统一的最好方式是“一国两制”。所谓“一国”,就是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因为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所谓“两制”,就是大陆和台湾的制度可以不同。
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这不现实。第三,对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比对香港、澳门更宽的政策。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
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
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在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第四,和平统一祖国是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是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有关政策是逐渐完备起来的,我们将坚持不变。
美国说我们的政策不稳定,同美国比起来,我们的政策稳定得多。第五,对杨力宇教授今年3月在美国旧金山举办“中国统一之展望”讨论会表示称赞,认为这是做了一件很好的事。邓小平的这一谈话,进一步阐发了“一国两制”的概念和实现统一的适当方式,特别是具体提出了实现统一后对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采取各项政策的设想,不仅在理论上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内容,而且对于推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和平统一,尽快结束海峡两岸长期分裂的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