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666页(1525字)
1986年3月23日发布。
改革开放以来,地区、部门之间开始打破封锁,生产、流通、科技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有了很大发展。扩大企业自主权后,企业之间出现了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显示出很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为了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这一新事物的健康发展,文件规定:(1)横向经济联合的原则和目标。企业之间的联合,是横向经济联合的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界限的限制,不受所有制的限制。通过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经济联合组织,发展一批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发展经济联合,应当围绕以下目标和要求进行:①有利于充分挖掘现有企业潜力,做到投入少、产出多,产品质量好,技术进步快,经济效益高。②有利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的合理化。
③有利于形成和发展商品市场、资金市场和技术市场。④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实现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开。
(2)关于维护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允许企业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自愿参加、自愿退出。
经济联合的组织管理形式,由参加联合的各方协商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这一工作,不得从本位利益出发加以干涉。
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是企业性的,不能变成行政性的管理机构,不准行政性公司干涉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3)关于改进计划管理和统计办法。
文件指出:在发展经济联合中,要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搞好行业、地区规划,避免盲目性。对于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市场短缺产品、工贸、农贸产品要鼓励联合开发和生产。
对于长线产品,工艺技术落后、消耗高、质量差的产品,要限制生产。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严格履行合同。
经济联合组织承担的指令性计划,由主管部门或地区按原来渠道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的各个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达到经济联合组织。经济联合组织的生产、建设、劳动、物资、财务、成本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纳入国家统计范围,按统一核算的联合组织或按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统计。(4)关于促进物资的横向流通。文件指出:物资管理部门要促进横向经济联合。
各地要逐步扩大和发展生产资料市场、中心城市要办好物资贸易中心,积极开展物资协作、串换。仓储、运输、装卸也要通过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实现社会化和企业化。
(5)关于加强生产与科技的结合。
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生产企业同科研单位的联合。它们之间的联合,可以以科研单位为主,也可以以生产企业为主。参加联合的科研单位,可继续享受独立的科研单位原来的纳税优惠。
(6)关于发展资金的横向融通。文件指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经济联合组织,各专业银行应按分工和开户规定,允许其在当地开立帐户。
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额度内,允许各专业银行跨地区、跨专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也可以跨地区、跨专业组织银团贷款。
(7)关于调整征税办法。文件规定:对经济联合组织不要重复征税。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应在当地依法缴纳产品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缴纳调节税。(8)关于经济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文件指出:经济联合组织,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经济联合组织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它的合法权益如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