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辽宁人民出版社《党的基本路线知识全书》第722页(1245字)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共9章7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厂长(经理);第六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七章,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主要内容有: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1)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2)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3)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物价格;(4)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汇收入;(5)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贷款;(6)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济责任制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7)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8)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9)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10)奖惩职工。集体企业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2)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3)依法履行合同;(4)改善经营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5)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6)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7)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9)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1)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3)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4)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5)辞职;(6)享受退休养老待遇;(7)其他权利。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