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委员会
书籍:新价格辞典
更新时间:2018-11-22 21:01: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價格辭典》第202页(465字)
我国60年代初设立的管理物价的行政机构。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1962年设全国物价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物价委员会,专区、省(自治区)辖市和县(市)也相应设置物价管理机构。1982年以后,在机构改革中,省、地(市)、县先后撤销了物价委员会,成立了物价局,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目前,国务院仍设有全国物价委员会。全国物价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全国物价水平和各类商品比价的安排,农产品收购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各种商品市场销售价格、运输价格的重大调整、各种商品的地区差价、购销差价、批零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供应、调拨价格的原则的确定,都由全国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方针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