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近代历史辞典1840-1949》第22页(444字)

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和军事组织制度。女真族首领努尔哈赤(即清太祖)于1601年在录额真(管辖三百人的军官)的基础上,始建黄、自、红、蓝四旗。1615年又增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黄、白、蓝均镶以红,红镶以白),合为八旗。每旗设固山(旗)额真(主)一人(汉语称都统),下辖五甲喇额真(汉语称参领),每甲喇额真辖五牛录额真(汉语称佐领)。几满族成员,均分隶各佐领,平时生产,战时出征。皇太极(清太宗)时又为归附的蒙、汉人增编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总共二十四旗,但仍称八旗。编入八旗的人户称“旗人”或“旗下人”。八旗制度建立的初期,兼有军事、政治、生产三方面的职能。清朝统治全中国之后,八旗制度中的生产职能趋于消失,成为完全不从事生产的军事、政治组织。作为军事组织,八旗兵分布京师和全国各军事要地,与绿营兵并立;作为政治机构,八旗的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旗人不归州、县管辖,只归所在旗官统属。自十八世纪中叶后,八旗兵逐渐腐朽,清末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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