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文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中国现代文学词典第四卷歌卷》第383页(571字)

第一篇作于1921年秋。后二篇作于1920年1月18日、2月26日,又以《致宗白华》为题,载于2月1日、24日上海《时事新报·学灯》。这三篇诗论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郭沫若在“五四”时期的诗歌观念,也代表了当时以创造社为首的浪漫主义诗歌流派的共同主张。文章首先从艺术发生史的角度,从诗与歌的区分上,界定了诗的特质,认为“诗之精神在其内在的韵律”,即“情绪的自然消涨”,而非成形的音乐。因此,“表示它的工具用外在律也可,便不用外在律,也正是裸体的美人。”因为“诗是人格的表现”,诗人“表示他的个性愈彻底,便愈能满足读者的要求。”从这里出发,郭沫若认为“诗不是‘做’出来的,只是‘写’出来的。”他用这样的公式表达了自己的诗观:诗=(直觉+情调+想象)+(适当的文字)。郭沫若认为诗人与哲学家一样,虽然“同以宇宙全体为对象,以透视万事万物为天职”,但诗人是“感情的宠儿”、“美的化身”,他的利器是“纯粹的直观”。因此,他赞同宗白华的提法:“诗人底宇宙观以泛神论为最适宜”。在诗的目的论上,郭沫若认为“诗的创造是要创造‘人’”,即“感情的美化”。因此,在诗的审美倾向上,他主张以自然流露为上,反对矫揉造作。他自称是“最厌恶形式的人”,“他人已成的形式只是自己的镣铐。形式方面我主张绝端的自由,绝端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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