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消费经济学大辞典》第572页(2855字)
又称消费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使用服务时,由社会确保其消费权益的思想和行为的统称。
“消费者保护”思想萌芽于近代。
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经济形态属于传统的农业社会经济制度,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还不发达,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极其简单,且商品的功能划一,数量、质量都很有限,故当时的保护消费者问题尚不突出。
自18世纪末,工业革命的浪潮席卷全球,机器生产日益取代旧农业手工生产,生产高度发展,技术日益精进,产销过程复杂化,这就出现了如下新的格局:第一,商品生产的规模扩大,商品的花色品种大幅度增加,商品的构造也日趋复杂,消费者难以从直观上了解商品的性能,因而在选购商品上处于不利地位。第二,少数生产者垄断了商品的生产和市场,加上销售组织的迅速发展和销售手段的现代化,迫使消费者接受其苛刻的交易条件,从而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甚至是被愚弄和被损害的地位。第三,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受骗后,需要申诉并求得保护,这就导致了消费者保护思想的产生。第四,损害消费者活动的日益国际化,促进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理论逐步发展为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最早提出消费者保护思想的是1756年英国王室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德(Maseferd)。
他针对当时法律所奉行的“小心选购,出门不换”主义,提出了“买受人付给完整价金,应获得完美商品”的意见,从而第一个明确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
以后,这一思想为各国广泛接受,并据此制定了各种消费者保护法律。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消费者保护思想及其实践发展较为完善的是美国和日本。在近100年的时间内,美国先后制定了《纯正食品药品法》、《食肉检查法》、《联邦商业委员会法》、《商业管制规则》、《马克尤逊——摩西保证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正确包装和标志法》、《消费品安全法》、《消费者供货法》和《消费者租赁法》等等,这些法律对受理来自消费者的控告,规定产品责任、质量标准,到禁止假冒商品以及防止有潜在危险的消费品进入市场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制定和执行这些消费者保护法律,美国还先后成立了“消费者助善委员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等专门从事保护消费者的机构。1962年,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其总统咨文中还首次提出了着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进一步完整阐述了消费者保护的思想,为推动国际保护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日本早在明治维新时代就颁布过《关于饮食品及其他物品的取缔法规》、《药品处理法规》。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消费者生活合作社法》、《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对实施消费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把人们的消费权益作为公民权益的一部分来加以保护,加之国家、企业、消费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就使得对消费者的保护无论从内容还是从形式来说,都更完善,更全面,更彻底,更具实质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已陆续颁布过一些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如1972年的《生物制品新产品管理办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6年及其以后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商标法》、《计量法》、《物价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179个包含着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制定了898项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
1993年,又制定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日益系统和完善。
根据联合国大会1985年4月9日未经投票通过的第39/248号决议及其附件《保护消费者准则》,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3)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做出掌握情况的选择;(4)消费者教育;(5)提供有效的消费者赔偿办法;(6)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到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在我国,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权、选择权、安全权、索赔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等。
上述方面主要是根据消费者消费过程的特点及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各国从事消费者保护的思想和实践的经验总结。
从国际上看,对消费者实施保护,一般是采取四种形式:
国家监督。通过在政府设立必要的机构,实施对消费者的保护。如美国设有“联邦贸易委员会”,该委员会内设“消费者保护司”,该机构起着充当消费者辩护人的作用,并在消费者保护、贸易管制和帮助消费者起诉方面向公众提供信息。通过健全立法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在解决纠纷的方法上和诉讼程序上为消费者提供方便。
行业监督。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虽然其本质在于维护本行业业主的利益,但客观上也能起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作用。
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消费者组织实现的。西方各国这种组织很普遍,在一些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职业性的组织了。它的任务是:(1)受理消费者的投诉;(2)给消费者提供咨询;(3)对不法商人有起诉权;(4)通过自己的出版物,公布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5)支持和代理消费者进行索赔和谈判;(6)为政府提供建议;(7)通过自己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检验;(8)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
这种通过消费者组织所实施的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影响很大,其活动越来越系统化、正规化,并不同程度地得到各国政府的支持,对不法生产者、经销者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国际监督。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消费者利益受损害的问题已经越出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
这就需要各国政府、各国保护消费者组织的配合与合作,采取联合行动抵制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法经营活动,如“国际反冒牌货联盟”等活动。
目前,国际监督还不很有力,但通过加强国际监督,实施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参〗消费者自我保护
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消费者的行政保护
消费者的司法保护
消费者的社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