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改阶级划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3页(258字)

越南《土地改革法》第34条规定,在划分阶级成分时,必须正确按照政府判定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规定进行。阶级成分由农民代表会议评议和决定,当事人应到会参加讨论,评定。乡划定的阶级成分,须由省抗战行政委员会批准,或由省抗战行政委员会委托的机关批准。若遇争执时,则送交特别人民法庭审定。第35条规定,严禁一切反对或破坏发动群众实行土地改革运动的行为。从颁布土地改革法之日起至宣布土地改革结束时止,绝对禁止地主以任何形式转移土地,耕和农具。违犯者送交特别人民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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