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建筑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1页(313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674条规定:(1)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突出至他人土地之上时,仍为其所在地的土地的组成部分,只要土地所有人对该役用享有物权。(2)对前款突出建筑物的权利,得以地役权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3)如该突出建筑物系由无权利人建造的,被害人虽知悉此情况,但未及时声明异议的,只要情况合理,善意建筑人得支付相当的赔偿金,以取得该建筑物的物权或土地的所有权。第675条规定:(1)在他人土地的地面上下以挖掘、垒作或以其他方式长期与该土地连接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只要其役用以地役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已登记的,得有一特别所有人。(2)不允许为楼房的楼层设定建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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