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2页(394字)

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国有地产管理由国家预算部税务总局地产管理司的国有地产管理处负责。其管理职责是:(1)国有地产的使用分配;(2)国家建设所需土地的征购;(3)退出国有地产范围的地产的出卖(所有权);(4)国有地产的登记、统计。各部门使用的国有地产若确不需要时,需由本部门的部长签署政令后才可退出国有地产范围交地产管理司国有地产管理处出卖。为履行上述职责,法国地产管理司对全国地产管理实行垂直领导。按土地法律规定,全国各省(共100个省)直属国家预算部的财税局均设地产管理处,负责国有地产、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工作。另外,根据法国法律规定,国家城乡用地规划、土地政策由中央城市规划、住宅和交通部负责;中央农业部负责乡村土地占用、整治计划工作。1965年、1969年、1972年、1983年,法国通过法令,对市镇土地公共管理派出机构作出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