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标示登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7页(377字)
日本1996年《不动产登记法》第78条规定,土地标示登记,应登记下列事项:土地所在的郡、市、区、镇、村及里;土地号数;土地种类;土地面积;系无所有权登记的土地时,其所有人的姓名、住所。如所有人为二人以上时,各自的应有部分。第79条规定:(1)登记所应依政令所定,确定土地号数区域,对每宗土地附之以土地号数。(2)确定土地种类及土地面积的必要事项,以政令规定。第80条规定:(1)新产生土地时,所有人应于1个月内申请土地标示登记。(2)于前款登记申请书上,应附具土地面积测量图、土地所在图及证明申请人所有权的书面。(3)所有人有变更时,新所有人应自变更日起不满一个月申请第(1)款的登记。第81条规定,土地种类或土地面积有变更时,标示部记载的所有人或所有权的登记名义人,应于一个月内申请土地标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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