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然风景局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1页(437字)
法国1994年《关于环境部的行政管理组织的法令》规定:(1)自然和风景局制定并监督执行同以下诸方面有关的规章制度:保护和恢复自然、风景和一切生物遗产;指导收集和使用有关数据资料,为方便收集这些数据,它确保部际间的必要协调;在制定政府关于领土整治和装备决定的过程中,它注重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和公众调查的民主化,它还负责调整环境部有关将环境纳入农业政策、农村及城市化发展政策的行动;从事狩猎和对野生动植物的使用及对动植物的国内和国际交易进行监督的法规。(2)负责国家公园跨部委员会、地区自然公园全国委员会、自然保护全国委员会及狩猎和野生动植物全国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3)在其管辖范围内,它努力实施有关保护海滨和山区的法律、法规。(4)负责监管国家狩猎局、海滨、湖边和国家公园研究院以及国家林业局的工作。(5)它协调国家和地方单位总局间在环境方面的关系。(6)对参与其管辖范围内活动的国家下放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之作出评价。
上一篇:特殊需要优先原则
下一篇:南斯拉夫自然保护罚则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