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3页(1242字)

19世纪初,朝鲜属于封建制农业国家。全国土地绝大部分为李氏王朝的王族、官僚、贵族、土豪等封建统治阶级所有,一小部分为自耕农所有。80%以上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交纳实物地租。1910年日本武力强占朝鲜,使朝鲜沦为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日本为强占土地,于1912年操纵它的御用工具“朝鲜总督府”,颁布《朝鲜土地调查令》,把李氏王朝时期的国有土地定为日本“国有土地”,并强迫自耕农“呈报”土地所有权,否则由日本人占有。日本人为保证“总督府”的财政收入,于1914年和1918年颁布《地租法》,《地税令》。取消按土地等级纳税制度,规定纳税率一律为40%以上。到1942年,日本以国家名义强占38.2万町步(1町步约合15亩,等于9.917平方米)土地。大量土地集中到少数地主手中,占人口3.4%的地主霸占总耕地面积的60%,占人口82%的农民则成为佃农和半佃农。日本政府为加紧对朝鲜农村的掠夺,还于1920年发布《产米增殖计划》,1919年发布《棉花增殖计划》、《朝鲜蚕业法》,1925年发布《蚕茧100万担增收计划》。除此,还颁布《山林法》、《山林调查令》,对朝鲜森林进行掠夺性采伐,致使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水灾连年不绝。1945年8月15日朝鲜获得解放后,朝鲜人民委员会根据广大农民的强烈要求和当时的具体条件,开始了减租反霸斗争。人民委员会颁布减租法令。法令规定:佃户把当年收获的30%折价后向地主交纳货币地租,70%的收获量归佃户;地主全部负担土地税;肥料费由地主和佃户各分摊1/2。为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1946年3月5日,人民委员会颁布《土地改革法令》,决定全部没收日本人及卖国贼的土地,没收超过5町步以上继续出租的地主土地,分给雇农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根据土地改革法令,各地农村没收了100万町步土地,其中98万町步分给72.4万户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土地改革后,朝鲜废除一切苛捐杂税。1946年6月,人民委员会公布《土地税法令》,规定旱田应交纳当年收获量的10%至23%,水田应交27%,其余归农民自己支配。1953年朝鲜战争结束后,全国开始合作化运动。1954年1月,朝鲜劳动党中央发出《关于农业合作社生产组织问题》的通知,作出《关于加强和发展农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的决定。政府拨出7000多町步耕地分给土地不足的农业合作社。1959年1月,朝鲜召开全国农业合作社大会,通过《农业合作社标准章程》(暂行),其中对土地使用管理问题作出规定。1962年初,朝鲜改革农业领导体制,道、郡设立国家专门的农业领导机构。原政社合一的农业合作社改为政社分离的合作农场。合作农场管理国有土地。为全面加强土地管理,1977年4月29日朝鲜第5届最高人民议会第7次会议通过《土地法》。该法全面总结了历史上和建国以来,特别是土地改革以来土地管理经验,在确立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国土建设规划、土地保护、土地建设及土地管理体制等方面作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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