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5页(399字)

缅甸历史上曾实行缅王统治下的土地王有制。19世纪后期,英国殖民者入侵后,殖民当局于1876年颁布《缅甸田赋法案》,规定耕种土地12年以上而从未欠税的人,可以取得土地私有权。该法案鼓励农民开垦荒地,促进了土地私有化。缅甸独立后,重视土地制度建设,多次实行土地改革。1948年国会颁布《土地国有法》,后于1953年、1954年、1955年多次修订。这期间还颁布了《土地和赋税法》等法律。20世纪60年代初缅甸国防军接管政权后,革命委员会于1963年颁布《土地租佃法》和《农民权利保护法》。1965年颁布废除全缅甸田租法令。1978年缅甸国务委员会颁布土地耕作权的通告,宣布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80年代后期,缅甸推行新的农业政策,颁布《国家经济法》和新的土地法令,鼓励农民放开土地经营,国家支持农民利用土地经营一切对国家有益的农业发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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