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6页(439字)

菲律宾境内较早出现土地立法活动。1902年,美国殖民当局制定《土地登记法》,以颁发地契为借口,大肆掠夺农民的土地和公有地。1907年,殖民当局颁布《地籍法》,旨在进一步夺取农民土地。20世纪40年代初,日本帝国主义占领菲律宾,颁布一系列控制土地管理法令。1946年,菲律宾宣布独立,进行土地改革,于1955年、1963年、1972年先后多次颁布土地改革法律、法令。1986年科·阿基诺总统上台后,通过新《宪法》,对全国土地管理作出规定,公有土地分为农田、森林或树林、矿区和国家公园。公有农田可根据其用途以法律作进一步分类。可转让的公有土地仅限于农田。除租赁外,私人公司或组织不得持有这种可转让的土地。私人土地只可过户或转让给有资格获得或持有公有土地的个人、公司或组织。《宪法》还对开展土地改革作出规定。根据《宪法》规定,1986年6月科·阿基诺总统签署《全面土地改革法》。除此,政府还颁布了公有土地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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