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早期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7页(462字)

印度尼西亚独立前,在帝国主义长期侵占下,农村土地关系畸形发展。19世纪初英国政府攻占雅加达后,在印度尼西亚发布法令,宣布土地归英国所有,农民为世袭佃户;建立货币地租制,由政府直接向农民征收,地租为收成的2/3至2/5不等,但保留封建贵族和寺院的永久土地所有权。英国于1816年8月将印度尼西亚归还荷兰统治,荷兰殖民者颁布禁止向外侨出售土地的法令,制定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1830年推行“强迫种植制度”,规定农民拿出1/5的耕地种植欧洲市场需要的香料、咖啡、甘蔗、烟草等农产品,作为租税缴纳;凡不从事种植者,须缴纳人头税或以全年1/5的时间为殖民当局服劳役。随着工业资本的发展,在工业资产阶级的压力和印度尼西亚人民的反对下,荷兰被迫废除强迫种植制,于1870年颁布了《土地法》(又称《土地国有化法》)。土地法规定,凡不能证明所有权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封建士侯领地不属国有化范围。还规定外侨可向政府和私人租种土地,开辟种植园,租期为75年,为发展资本主义农场提供了大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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