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8页(848字)
苏联历史上土地制度方面的立法很多。早在沙皇俄国时期,沙皇政府曾于1861年发布废除农奴制的法令,宣布,解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并规定农民只能在交纳高额赎金后才可得到一块长期使用的份地。1906年11月沙皇政府内阁总理大臣新托雷平制定新土地改革政策,允许农民退出村社,把份地变为农民的私有地,使富农得到了很多好处。十月革命胜利后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法令》,宣告立即无偿地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同时发布土地法令附件《农民委托书》。1918年1月2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土地社会化法令》,重申土地平均分配的原则。1917年后颁布的法令确立了苏联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的法律基础,也是苏联土地立法的基本依据。1968年12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法》,这是一部比较完善的土地法。1980年1月7日颁布《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法的命令》,使苏联土地立法更加完善,成为全面规范土地制度的基本法。除此,苏联还先后发布许多相关的法令、法规,如《关于对违反土地立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法令》、《关于加强消除杂草的命令》、《国家监督土地使用条例》、《关于进一步改善自然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措施》,以及苏联部长会议通过的《苏联农业部关于土地规划系统实施国家监督土地使用条例细则》、《因开采矿藏和泥炭、地质勘探、建筑和其他作业被破坏土地再耕种的基本条例》等条例和决议。20世纪80年代后,苏联全面推行改革,在土地使用中出现土地租赁制度。苏联最高苏维埃于1990年2月通过新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法》,取代1968年的土地法。1991年,苏联开始解体,同年8月14日,苏联公布新联盟条约文本。新条约规定,土地、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均为各共和国所有,打破了土地是苏联全民所有的规定。苏联解体后,独立后的各国宣布了实行土地私有化,同时,开始了各自的土地制度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