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22页(369字)

19世纪初,爱尔兰大部分土地为少数英国商人和爱尔兰地主所占有。爱尔兰农民组织土地同盟同英国商人及本国地主展开长期斗争,提出合理的地租、固定佃权与自由购买土地等要求。英国政府被迫于1881年代为爱尔兰颁布《爱尔兰土地法》。该法决定设立土地仲裁所,确定15年不变的地租,在此期间地主不得驱逐佃户。以后英政府颁布《土地购买法》,规定农民购买土地先由政府以公债券垫付给地主,然后农民可在49年内还清等政策。1937年,爱尔兰独立后,颁布《爱尔兰宪法》,宣布在议会和政府管辖下的王室领地和经特许由某些公民行使特权的地区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爱尔兰自由邦的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爱尔兰重新颁布土地法律,政府把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作为重要的施政方针,同时加强了城镇和乡村的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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