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国土规划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5页(567字)

朝鲜《土地法》规定,制定国土建设总规划应遵守下列原则:(1)国土建设和资源开发不要占用耕地,而要尽力爱惜和保护耕地;(2)城市规模不要太大,而要多建设小型城市;(3)要考虑国家不同地区的气候的特点;(4)要根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方向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前景科学地加以制定。国土总规划的前景期限为30年至50年。必要时可把期限定得短一些。该法规定,国土建设总规划包括如下内容;(1)有关很好地建设和保护革命战迹地和革命事迹地的措施;(2)有关整理、改良和保护土地,开辟耕地,开垦和利用海涂的方向措施;(3)造林的方向和有关保护、利用山林、保护有益的动植物的措施;(4)有关兴修和整理河川、湖泊、水库的方向,防洪设施的配置和水的综合利用的措施;(5)交通运输、电力、邮电网及其设施的合理配置;(6)地下资源的开发区域和部署工业及农业企业的位置和规模;(7)城市、村庄、休养地、疗养地的位置和规模,保护名胜、天然纪念物、文化遗迹遗物的措施;(8)综合性的开发和利用沿海和领海的方向,有关把沿海整修得美观,保护水产资源的措施;(9)预防公害现象的措施。该法规定,全国国土建设总规划和重要地区国土建设总规划由最高人民会议或中央人民委员会批准,地域国土建设总规划由道人民会议或道人民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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