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5页(548字)

新加坡重视土地规划管理立法。1936年政府颁布《城市规划法》,对建立包括土地管理在内的城市规划制度和城市长远规划基金等作出规定。1956年、1960年该法修订。1985年该法再次修订、颁布。新颁布的《规划法》,由前言、总规则、土地开发、开发税等4个部分组成,共33条。该法规定,本法主要用于指导新加坡土地的规划和开发。主要内容包括:(1)政府土地规划主管部门至少5年复查一次土地利用和开发总规划,向主管部长提交一份复查报告,提出有益于修改和增补总规划的建议,并附上图表和说明材料。(2)主管部长可对总规划增补、修改的格式、内容及程序作出规定。(3)主管当局应发布通告,公布地区总规划增补、修改建议和查阅地点。(4)在修改总规划之前,主管当局应召开公共咨询或听证会。(5)总规划资料应以合理价格出售给公众,以便自由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检查。(6)为使本法规定生效,主管部门可制定说明规划。除此,根据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由政府规划局负责土地的规划利用。规划局主要职责是:草拟国家发展的总体规划图,每年审查一次;审核及批准每一小区或地段的建设发展蓝图;通过总体规划委员会分配和协调,为各业发展安排合理的土地利用条件。规划局还承担私人土地的规划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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