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规划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8页(366字)
英国1971年《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在地上或地下修建建筑工程、开矿或改变土地用途的作业,必须申请规划许可证,由有关大臣发布许可命令即开发命令,命令中可附具各种限制性条件。在办理各类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申请书必须在土地所在地流行的报纸上公开刊出公布。有关大臣在颁发开发命令时,可就申请书的管理作出规定。该法规定,规划许可证申请者对于开发命令或附具的各种限制性条件认为其受到这些决定的侵害,可依法向有关大臣呈送申诉通知,并做出核准或否决的决定。决定前应给申诉人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关于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本法规定,必须在许可证颁发5年内开工。该法还对许可证到期失效、吊销或修改、与规划调查委员会和独立的法庭有关事宜、其他的控制权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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