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社会农用地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0页(327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12条规定,使用属于社会所有的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使用者,必须按照自己所使用农用地基本计划进行耕作。第13条规定:(1)农业组织的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是在经济上和技术上以最好的方式使用土地的长期计划。(2)农业组织的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必须包括对农业生产自然条件和资源的使用,以及保持和改善土地肥力的措施。(3)农业组织的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必须以保证合理使用农用地的现代科学原则为基础。第14条规定:(1)农业组织应独立地制定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2)农业专业设计组织,以及拥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家的机关和管理机构,可以当作一项服务性活动制定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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