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39页(412字)

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于1974年4月30日发布《区域规划与整治法》。包括基本条款、区域规划、区域整治等三部分,共52条。本法目的是为加强联合劳动的物质基础和改善人们生活与劳动的基本条件,通过土地区域规划与整治的方式来规定和实现区域及住宅区的合理布局,指导住宅区和整个广泛区域的建设与整治。本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共同体、联合劳动组织、自治利益共同体和地方共同体在自己权利和义务范围内进行土地区域规划与整治的内容、方法、原则和管理、监督的措施。根据本法规定,在全国境内要制定共和国区域规划、联区区域规划、行政区区域规划、具有特殊用途的地区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本法规定,联合劳动组织和其他法人从事违反本法土地规划规定的经济活动要处以3千至10万第纳尔的罚款;还要处以联合劳动组织有关人员和其法人5百至2万第纳尔的罚款。若居民的活动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时,要处以1千至1万第纳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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