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区划整理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4页(558字)
日本1954年5月20日颁布,1975年修改后颁布《土地区划整理法》。本法目的:规定有关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施行者,施行方法和费用的负担等事项,以期建成健全的市街地区,增进公共的福利。本法规定的“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是指在都市计划区域内的土地上,以改善公共设施和增进宅地的利用为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从事改变土地区划的形态与质量和新建与改变公共设施的事业。本法由6章组成,共148条。其中第1章总则对本法目的、部分用语定义作出规定,并对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实施作如下规定:(1)拥有宅地所有权或借地权者,可以1人或数人共同在拥有该项权利的宅地,或其他宅地,以及特定区域以外的土地上,实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2)拥有宅地所有权或借地权者组成的土地区划整理合作社,可以在包括该项权利的宅地的一定区域土地上,实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3)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可以在施行区域的土地上,实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4)在施行区域的土地上,如关系到与国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而又发生灾害或其他特殊事件,建设大臣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可以命令都道府知事或市町村长实施,也可以亲自实施。本章还对日本住宅公团、宅地开发公团和地区振兴整备公团实施的土地区划整理事业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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