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全国国土利用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7页(357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5条规定:(1)国家通过政令规定,就国土利用的基本事项,制定全国的计划。(2)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制定出全国计划的草案,提请内阁会议通过。(3)内阁总理大臣制定全国计划的草案时,必须听取土地政策审议会,以及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4)内阁总理大臣除依据前款规定听取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以外,还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充分地反映到全国计划的草案中。(5)内阁总理大臣制定全国计划的草案时,要开展调查,掌握国土利用的现状和展望。(6)依据第2款的规定,内阁会议通过以后,内部总理大臣必须立即公布全国计划的要点。(7)修改全国计划时,援用第2款到前款的规定。第6条规定,全国计划以外的国家计划,在国土利用方面,以全国计划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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