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综合开发年度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8页(234字)

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第12条规定:(1)各相关行政机构的长官必须每年度向国土厅长官提交在实施特定地区综合开发计划问题上,针对本部门所管辖的事务制定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2)都府县每年度依据本法规定提出的劝告或者建议,在综合开发计划的实施问题上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时,可以根据政令的规定,在将计划提交给各相关行政机构的长官,以及国土厅的长官。(3)国土厅长官对于依据前两款的规定提交的工作计划,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