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0页(882字)

朝鲜曾长期遭受日本的殖民统治。1912年至1918年,日本殖民当局操纵其御用工具“朝鲜总督府”颁布《朝鲜土地调查令》,以“土地调查”为名,通过土地丈量和土地登记等手段,强占朝鲜公田、荒地、盐碱地和农民的部分耕地达102万町步,为当地土地总面积的21%。日本殖民者以颁布《地税令》、《产米增殖计划》、《棉花增殖计划》、《朝鲜蚕业法》等法律形式确认了朝鲜的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制,把封建地主阶级作为它在农村的社会支柱。地主阶级在殖民当局的庇护下不断兼并耕地。殖民地半封建的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的破坏。1945年朝鲜获得解放后,朝鲜人民委员会根据广大农民的强烈要求和具体条件,开始减租反霸斗争,人民委员会颁布减租法令。1946年3月,朝鲜共产党北朝鲜组织委员会第五次扩大委员会决定立即实行土地改革。同年3月5日北朝鲜人民委员会颁布《土地改革法令》。法令规定,全部没收日本人及卖国贼的土地,没收超过5町步以上的继续出租的地主土地,没收宗教团体的土地;把没收的土地分给雇农和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按每户的人口和劳力情况实行合理分配;取消雇工和农民欠地主的债务,没收地主的建筑物、家畜和农具及其他生产手段,将其大部分给佃农和无地农民;没收地主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分配后的土地严禁买卖、出租和典当;不适宜分给农民的果园、灌溉设施、山林及其他部分土地收归国有。在土改中,朝鲜共产党提出“坚决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坚决粉碎地主阶级反抗”的政策。1946年6月,人民委员会公布《土地税法令》,规定旱田应交纳当年收获量的10%至23%,水田应交27%,其余归农民自己支配。1977年4月29日,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土地法》,对土地改革给予充分的肯定,指出由于制定了土地改革法令,彻底实行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方针,消灭农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和一切剥削关系,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土地法还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从法律上规定土地改革的成果和社会主义所有制,并加以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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