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1页(788字)
1945年9月2日,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进行了反封建的民主革命。政府颁布了法令,实行民主改革,废除苛捐杂税和劳役,减租减息;在部分地区试行土地改革法,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发展生产。抗法战争取得胜利前后,越南劳动党在北部领导进行土地改革运动。1953年11月越南劳动党第二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土地改革纲领》。明确提出,必须废除帝国主义在越南的土地所有制,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纲领共23条,纲领规定,自中央至省级政府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领导全国土地改革。根据纲领的基本精神,1953年12月4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国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该法共5章38条,分别对土地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没收、征收和征购土地,土地分配办法、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还规定本法适用于全国,具备条件的解放区先施行,其他未具备条件的地区后施行。1976年越南南北方实现统一后,越南政府立即在南方进行农业生产集体化运动,采取的形式和步骤大体与北方相同,如组织农业生产组、农业生产集团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等。进入80年代,越南进行农业改革。从1981年开始,农村中实行“包产到劳动组和劳动者”的形式,把土地直接承包给农民。1988年4月越共中央政治局公布了《关于农业经济管理革新决议》,即“10号承包制”。根据这个决议规定,农业产区除每人分得的口粮田外,其余耕地、山林、湖泊、菜园、饲养场、农机、耕牛等生产资料,一般均以租赁、承包、招标等合同形式,将经营使用权长期转让到户或组。农民对使用的土地最少拥有10-15年的租赁权,最长的可达50年。决议还规定,农民完成合同任务后的剩余农产品可自由出售,同时还允许农民自由购置生产资料,拥有更多的机械和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