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1986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8页(559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81年4月9日通过、1986年3月批准《土地改革修正案》。其中第1条规定,西孟加拉邦1953年地产征收法规定,废除中间人对某些类型的土地实行最高限额。根据该法第4、5、6、52条,不仅中间人、自耕农、分佃农的地权,而且所有地产都免除一切债权交归国家。第2条规定,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作为补充立法正式颁布执行,所有地产及与地产有关的一些权利应归属国家。第3条规定,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最初对任何一类土地都没规定最高限额。1971年总统第3号法令首次把农业用地的最高限额载入该法。此后,该法主要对土地持有最高限额、分成农的权利、限制转让部落土地等条款作了多次修改。第4条规定,公众普遍要求,为了有助于共同富裕,应当更加合理、更加全面地修改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以便推进土地改革事业,方法是,打破作为村社物质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土地的集中,分配超过限额的剩余土地。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最高限额的条款仅适用于农业用地,不公正地偏袒其他各类土地所有者。本法案的目的就在于破除这种不公平的待遇。所有各类土地现在都根据同一最高限额衡量。这样,各类超过最高限额的剩余土地能有益于社会福利,并能够在应得到土地的人们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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