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1963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1页(267字)

伊朗1963年《土地改革法令》规定,允许地主留地20至150公顷。每个土地所有者被允许选择下面的5种方法的一种:(1)根据双方同意,把土地和水利设施卖给租佃者;(2)在佃户同意的情况下,以作物分成的比例为基准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分割土地和水利设施;(3)如果佃农同意,而且地主拥有土地的数量没有超过一定限制(依地区不同,在20至150公顷之间),可只购买耕作权;(4)把土地以30年的期限租给耕作者,租金以前3年所付的租金水平为基础,并且每5年修改一次;(5)与出租者建立联合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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