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1969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1页(198字)

伊朗1969年《土地改革法令》以鼓励农业机械化和合作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中心。该法令规定,所有被出租的土地和联合股份经营的土地必须卖给佃农,或与他们进行分割。还规定,教会把拥有的土地售给租佃者的租佃期按公共捐献财产销售法规定为99年。伊朗政府霍梅尼执政后,于1981年再次通过《土地改革法》,规定把地主土地分给农民,但土地改革法并未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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