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土地改革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1页(229字)

也门曾长期遭受英国殖民统治。1967年11月30日也门宣布独立后,于1970年实行土地改革,同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规定,每一农户土地拥有量只限20费丹(一费丹相当于6.3市亩)水浇地和40费丹放牧地。超过限额土地将收归国有进行再分配,并建立农业合作社和渔业合作社,还规定,在全国农村废除传统的分成制租佃关系。也门到20世纪70年代末通过征收地主超过限额的土地,基本上消灭了大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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