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国有用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3页(415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11条规定:(1)凡自称在国有土地上享有所有权的人,如果他在本法实施前5年在其从事耕作的经历能够得到证实,允许他将该土地经公证注册为个人所有,但数量不得超过如下限额:旱地:300杜诺亩。人工灌溉或自流灌溉、种植小麦、大麦或其他冬季作物的土地:150杜诺亩。种植水稻、烟草或其他夏季作物的土地:50杜诺亩。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土地者,以上述标准按比例合计。(2)属下列情况者不得再要求公证注册土地:已有土地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限额者,不论其土地是属于私有财产还是经过公证获得的或是有包办权的。如果他拥有的土地尚未达到限额,可以从确由他耕种的土地中划出一部分补足其限额;根据土地改革法或国有土地投资建设法的规定领取了土地的人。(3)上述土地的注册登记不得妨碍土改工作的正常进行。否则,应在同一地区另择相同的土地予以调换。(4)上述土地的继承人以1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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