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土地改革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0页(402字)
埃及1952年《土地改革法》第14条规定,土地将分配给没有债务、不出租土地的少地农民,并以他们的名字免费注册。土地领回之后应由他们自己耕种并精心料理。分得土地的人如果不履行上述职责、或阻碍农业合作社按第19条规定进行工作、或不遵守合同及法律的规定、专门委员会将对此进行调查。委员会由国务委员会代表任主席、土改执行机构的2名行政负责人任委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委员会将做出决定。如果当事人领取土地的时间不到5年,委员会可以废除原分配土地的决定,将他领取的土地收回,并认为他是该土地的租种人,承担时间从其领取土地的日期算起。上述决定应在上报最高机构至少15天前通过行政途径通知当事人。决定在最高机构批准之前没有法律效力。最高机构有权对决定进行修改或取消。决定通过行政途径执行。作为国务委员会工作法规和审判法的例外,上述决定不准许提出废除、中止执行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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