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生产援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74页(741字)
墨西哥1971年《土地改革法》第148条规定,所有的村社、公社和不超过村社个人配置地最小面积的土地所有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有权得到技术援助、及时和充足的贷款,其利息和偿还期分别为国家经济所许可的最低限度和最长期限,以及一般来说均可得到国家为保护农民和促进农村生产而提供的一切官方服务。第149条规定,村社和公社有权优先得到土地事务和垦殖局,以及其他官方机构在农牧业生产和管理方面提供的专业性技术援助。当社员大会认为由村社雇佣的技术人员,或是受政府派遣的驻地顾问提供的合作和服务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并以其生产率超过上一周期的生产率为依据,可决定发给他们一次额外报酬。社员大会随时可撤销此决定。第150条规定,村社可独立或和其他村社联合建立农机站,为其开发提供服务;在这两种情况下,社员大会将制订农机站的工作章程,并提交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批准。当村社不可能建立农机站时,国家将争取建立,并通过租赁或按机器开发经济效率收费的方式提供服务。第151条规定,良种培育机构和企业必须按农牧业部制订的全国和地区播种计划而定的数量和质量优先向村社出售良种。对于那些没有得到官方贷款的村社社员,村社特通过有关当局,为其得到播种所需要的种子的贷款而提供担保。第152条规定,生产农业机器和农具、肥料、杀虫剂、种子、食品、兽医药品以及一般说来在农牧业开发中可直接使用或应用的产品的国营企业或政府参加的企业,必须将其产品直接供应村社联合体,当村社保证分配的基本利益时,将可优先得到这些产品。第153条规定,农牧业部为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将对技术援助、牲畜改良、浓缩食品的生产或购买,以及村社和公社为发展大小牲畜所需要的肥育牲畜棚和工业生产品等事业,给予特别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