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土改设备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6页(174字)

伊拉克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36条规定:(1)由于农业生产的需要,土改部长有权下令暂时征用任何一部灌溉机械及其附属设施,机械所有人应得的报酬从受益耕地的产品中偿付,征用期限以农业年度计算。(2)灌溉设备的征用期限不应超过两个连续的农业年度,如果确有必要继续使用,则应按本法的规定将其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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