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改收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6页(392字)
叙利亚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5条规定,国家将在本法生效5年内收回个人拥有的超过本法的第1条、第2条规定限额的土地。在土地收回当年的农业年度,该土地收获的庄稼、果实仍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对于将被收回的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须精心管理,直到被收回为止。第12条规定,国家以村落为单位收回超过限额的土地。在极端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将散布在这些土地之间的零星地块一并收回,同时以他处的土地补给原土地所有人。第13条规定,被收回的土地以村落为单位发放给农民,但不应使他们拥有的土地超过以下限额:水浇地、果林地:8公顷;旱地:30公顷。领取土地者应具备如下条件:(1)应是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叙利亚地区的成年男性公民。(2)应以农耕为职业或持有农学专业的学历证明书,或是按照发展计划安排定居的贝都因人。(3)本人原有的土地面积尚未达到本条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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