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私有田产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0页(577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15条规定,为履行国家宪法第34条的规定,可以认为,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所采用的所有制同社会利益不相协调:(1)抛弃土地或开发不足以及不善管理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2)存在反社会的或封建的土地经营方式;(3)在劳动关系上附加不合理的或违法的条件;(4)土地过分集中,妨碍了中小农业所有制的发展,造成了居民对所有主严重的或不合理的依附;(5)小地产或分成小块的田产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浪费或毁坏以及生产要素的低效率。第16条规定,闲置的土地和开发不足的土地将全部被征收,闲置地是指那些适用于农业而未被有组织开发的土地。开发不足的土地是指那些没有很好利用自然资源、使自然资源遭到破坏或主要作物的收成低于本地区平均收成80%的土地。条例将为非闲置地和非开发不足地确定最低条件,所有主将负责其验证。第17条规定,不得征收由授地农、小租地农和其他非所有主农民开发管理的、面积不超过各区规定的家庭农业单位面积3倍的田产或部分田产。当授地面积不足以给田产上的所有授地农分配相当于家庭农业单位面积时,还将征收这一田产主直接经管的其他田产,如果有必要,可以减少其不受征用的最低面积。第19条规定,由租地农和其他非所有主农民开发的、面积超过家庭农业单位面积3倍的田产或部分田产将全部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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