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改分配原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1页(405字)

越南1953年《土地改革法》第26条规定,土地分配的原则如下:缺多多分,缺少少分,不缺不分。在原耕地的基础上,抽多补少,抽好补坏,抽近补远;按人口而不按劳动力分配;以当地平均面积与平均产量为分配的标准;以乡为分配单位,但是若该乡人少地多,则可在本乡农民分足土地后,拨出一部分土地给其他人多地少的乡。第27条规定,在分配土地时,须照顾佃中农的利益,抽佃中农租种的土地时,应给他们留下一部分,给其留下的土地加上其本人私有的土地总数,应稍多于每人平均分得数,但不得超过全乡每人平均占有数。第28条规定,烈士、革命军人、伤员、病员、在分配土地时均得到优待,其家属予以照顾。第29条规定,对只有一两口人但有劳动能力的贫苦农民,如乡内有足够的土地,可分给其比他人稍多的一份土地。第30条规定,为了鼓励增产,在分配时,农民开荒未超过3年的土地,不计入其占有的土地数量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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